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因此,代通知金并不包括在经济补偿金中,可以同时主张。所谓的”代通知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一种补偿金。)不论单位选择“代通知金”还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只要是依据40条解除合同的,就应当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律师: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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