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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1)如果员工入职未满一个月(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如果员工入职超过一个月,经单位要求,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此种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3)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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