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保密义务或竟业禁止就成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一部分,如果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该条款而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所以,竞业禁止协议发生纠纷根据情况的不同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 如果原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服务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此时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已经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该争议已转化为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应再受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约束。在实践中,往往则是原用人单位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对原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
解答律师: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