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可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不能只列保证人为被告,只列保证人为被告的,法院应追加债务人为被告,也可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解答律师: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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