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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1)要件:未经许可同一种商品上注册商标相同的而非相似的情节严重的;
(2)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类似的商标,都不构成本罪。
(3)假冒他人没有注册的商标,不构成本罪。
(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虽然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立案追诉标准: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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