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彩礼返还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比如只办了酒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数额的认定标准:1.因给付彩礼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总额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解答律师: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