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具有清偿的优先顺位。根据破产法96条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但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
解答律师:杨静
已阅读并我同意 《分秒律师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