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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恶意请假,则给公司的建议是:(1)用人单位应先依据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准确计算出员工法定的最高医疗期期限,以做到心中有数。一般来讲,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2)在员工医疗期届满后,该员工拒不工作或继续恶意请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催告员工,在合理期限内来公司上班,如果员工拒绝此方面的要求,则可认定其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然后行使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终止劳动者这种恶意请假行为。(3)如果员工在其享有的法定医疗期期限内,向单位提出休病假的请求,单位一方面要审核员工病假事由的真实性,依据公司的请假规定,严格规范操作,另一方面,单位应要求员工提供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防止员工作弊。(4)在员工的医疗期限内,其请病假的行为,应视为存在合理事由的行为,此时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解除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但即使是病假的员工,如果出现了“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在正式入职期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还是可以行使用人单位自主解除权。(5)员工病假在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据该员工的工资、工作年限计算出正确的病假工资,既不要少支付,也不需要超出法定标准多支付。 由于上海规定病假工资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对于一些工资较高的员工,请病假并不划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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