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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单位实施裁员应向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受理结果: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至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的日期,应不少于三十日。劳动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予以接受并出具回执。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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