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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