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的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如果房屋尚存贷款,贷款也是购房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这套房屋的增值是因为市场行情变化所致,而不是因为配偶对房屋做出了什么贡献所致。因此房屋的增值从其本质来讲是基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产生的,是房屋价格变化的表现,从源头来讲仍然是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办理诉讼离婚的则不需要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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