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管理人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也就说,清算组可以成为管理人,但是管理人不一定是清算组。具体来说,1.成立时间不同。破产管理人由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制定。而清算组可能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就已经成立。2.工作报酬问题。在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情况下,若清算组是由社会中介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组成,其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没有任何争议。当清算组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时,其收费没有法律依据。而在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时,收取合理报酬便不存在任何争议。3.法律责任不同。当清算组由政府官员出任时,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在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处以罚款,若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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