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当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当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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