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而担保人有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两种:负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可根据《担保法》第18条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债务。如果是一般担保,担保人享有《担保法》17条赋予的先诉抗辩权。此外,借款人享有时效利益,债权人可以在3年之内向其主张,超过时效未主张,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而担保人受保证期间的约束,由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根据《担保法》第25条、26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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