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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房产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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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
上海大衍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意外 民间借贷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中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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