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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者申请劳动报酬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2)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但需注意:劳动部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只需将二年(两年)内的工资支付凭证和清单备查,因此有时用人单位会抗辩二年之前的工资或加班费等都支付了,只是支付凭证没有保存,有的地区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就只支持过去二年(两年)内的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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