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服刑人员的配偶)也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原告应该向服刑人员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已经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则原告应当向被告的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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