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对于承租人来说,不定期租赁意味着存在随时解除合同的可能,且没有经济补偿,不利于生活工作或生产经营的安定。因此当事人在进行租赁时最好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约定租赁期限,以避免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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