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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区别和变化
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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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艳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产物业 公司创业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新法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的要求提高(50万提高至200万),并要求具备行政许可证书,提高门槛;2、 要求用工单位必须施行同工同酬,明确规定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使用总量限制;3、 加重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实际用工单位法律责任,并规定了具体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如下: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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