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性质一般为个人财产,只有特殊情况下才是共同财产,即共同所得、共同出资。如果是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根据上述法条可以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具体区分处理如下:1、如同居双方对财产有明确约定的,如有明确协议约定或确定房产登记,则依照相关协议或登记确定;2、如同居双方对财产无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则一般视为按份共有。
解答律师:孙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