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264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1、实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属于盗窃罪;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3万元以上不满30万、30万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3、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初犯;(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赔的;(3)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参与分赃或分赃较少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谅解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解答律师:孙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