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外来农村务工人员)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即便双方协商一致,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农村户口)也不能缴纳五险。只能就缴费基数可以不按照过渡办法协商一致。(2)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按照上海市户籍职工缴纳基数标准缴纳,不实行过渡。1)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3)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4)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6)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解答律师: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