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报局综合处备案) 各省市对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经济性裁员有相关的规定,规定明确界定了何为“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对于延期支付工资所需的“生产经营困难”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对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可以参考。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解答律师: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