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经济补偿金,应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具体计算方式为 经济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经济补偿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工作年限(工作年限≤12),比如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为20万,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0年,那么计算时的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20-4×3)÷10=0.8万元,则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的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为8000元,此后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该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解答律师: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