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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是否应签无固定期限
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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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
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民间借贷 公司创业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1)关于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是否一定要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是否就续订劳动合同需要达成合意的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并不统一。 (2))除上海外(上海认为需尊重双方合意,不续订的支付正常终止补偿金即可),其他地区(如北京广东等)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要求,就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 (3)因此,其他地区可以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规避此责任和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答律师: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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