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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2、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3、需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解答律师: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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