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1、构成要件: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 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量刑(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怎样理解《铁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一)《铁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所称的“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二)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虽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但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足以危及行车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答律师: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