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维护自己的权利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抵押权人主张权利的一般法律程序。(一)通过特别程序申请实现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至三百七十四条就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人可向抵押不动产所在地或者抵押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抵押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程序为当事人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抵押权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便于当事人及时、高效的实现抵押权,保障主债权得以实现。(二)通过诉讼程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依据主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抵押权人依法可就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在他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五百一十二条对参与分配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于普通债权,只能在取得执行依据后方可申请参与分配,但对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故抵押权人即使没有执行依据,亦可在他案执行程序开始后,抵押的不动产被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参与分配。
第二,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一)向首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首封法院对抵押权人的执行案件有管辖权,建议抵押权人直接向首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可避免首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就抵押财产的处分权进行协调和移送的情况,提高抵押财产的变价效率,更好更快的实现抵押权。(二)争取首查封法院将抵押财产的处分权移送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若首封法院和受理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之规定,以首封法院处置为原则,若首封法院不积极推进执行和处置财产,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若首封法院不同意移送处分,可先与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若符合委托执行的条件,抵押权人可考虑要求受理法院将该案全案委托给首封法院,若如上所述首封法院对抵押权人的执行案件有管辖权,可考虑先向受理法院撤销申请,再向首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答律师: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