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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丈夫欠债,配偶子女需要偿还么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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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
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民间借贷 公司创业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但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根据实际情况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而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一定为个人债务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标准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


解答律师: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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