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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慢性病费用。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最高支付限额之内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具体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七条,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职工在一年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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