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依规定“三期”女职工孕期工资参照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参照相关规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女职工享受前款规定的产假、哺乳假后立即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相应的工作岗位。
解答律师: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