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在决定书规定的时间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
解答律师: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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