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标准有上限和下限,正常按照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生产或者流产前十二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则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十二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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