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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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