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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列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有哪些
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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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斌
上海枫格萌茂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交通意外 房产物业 民间借贷 公司创业
视频内容介绍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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