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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体如下:(一)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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