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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上海除法定节假日外无需支付加班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4)上海关于加班费不定时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略有不同,综合工时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还是需要支付150%的加班费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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