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2款规定,认定为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者为了迫使被强迫者从事卖淫活动而强行奸淫被强迫者,该行为属于强迫卖淫中的手段行为,只定强迫卖淫罪一罪即可,不单独另定强奸罪。强迫卖淫者单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强行与被强迫者发生性关系的,属于强奸罪中的强奸行为,应另定为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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