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家说法 > 民间借贷
债务人下落不明保证人能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民间借贷
img 16
img
立即咨询
姚富栋
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 房产物业 民间借贷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法律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作了一定限制。《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即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上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或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即若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6元/分钟

资深律师服务 先咨询 满意再付费
立即咨询

请绑定常用号码,启用服务

该号码将用于您与律师的咨询通话
为保护隐私,该号码将隐藏不向对方显示
获取验证码

已阅读并我同意 《分秒律师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