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人民法院对隐藏、转移、毁损共同财产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转移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和对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则其行为可以视为故意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并诱使对方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应认定为欺诈,因此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新发现的财产,并且因为一方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在分割财产时对其不分或少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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