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有一定人合性,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有限制条件。离婚时,涉及有限公司股权分割的,要与股份公司相区别,除了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3)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权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71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平均进行分割。
(2)1)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股票期权已经可以行权,则不论该具体行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均为共同财产。3)如果期权可以行权的时间在离婚后,因可以取得该项财产性收益的时间也是在离婚后,所以该股票期权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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