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不需要提供劳动,享有的是社会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即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原则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同时兼得。当然,如果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求上班的,提前结束了产假,向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得到正常工资,此工资不因女职工享受了生育津贴而减少;即女职工按用人单位要求提前结束产假上班,可以生育津贴和工资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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