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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邮件、手机微信或QQ上或网络上传播(上传)淫秽视频或图片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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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
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民间借贷 公司创业 合同纠纷
视频内容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用邮件、手机微信或QQ上或网络上传播(上传)淫秽视频或图片将可能构成犯罪。第1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符合特定情形,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第3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符合特定情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解答律师: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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