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刑法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中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一)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又指(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解答律师:杨静
该号码将用于您与律师的咨询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