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6、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7、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8、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9、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10、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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