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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1、开庭10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2、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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