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第九节的规定,1、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2、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5、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6、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7、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8、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9、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10、公安机关进行辨认要经过负责侦查的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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