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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