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30条,属于法定回避理由,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法定回避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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