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离婚的管辖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有以下不同的情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在国内提起涉外离婚诉讼时,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4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其在国内提起涉外离婚诉讼时,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解释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居住在国内的一方提起涉外离婚诉讼时,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解释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结婚,一方在国内提起涉外离婚诉讼时,由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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